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我们结合实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心城区活禽交易实行活禽定点宰杀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公众征求意见。从发布之日起5工作日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提出您的意见或建议。
联系人: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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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中心城区活禽交易实行活禽定点宰杀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23日
附件: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中心城区活禽交易实行活禽定点宰杀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预防和控制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发生和传播,确保城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和规范活禽经营市场秩序加强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现结合我区实际,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活禽,是指供食用的鸡、鸭、鹅、鸽、鹌鹑等家禽和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禽类;“白条上市”是指禽类经定点屠宰加工后,通过检验、包装、冷链运输等流程,进入市场销售。
二、中心城区活禽交易及宰杀禁止范围:北至前程大道(五湖四海)、东至滨江大道(岷江)、南至兴隆路(眉州监狱)、西至成乐高速(思念食品厂)。
三、凡进入中心城区农贸市场销售的禽类冰鲜产品,必须是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附具检疫合格标识的禽类冰鲜产品。请全体市民加强公共卫生防控意识,购买或者选择具有检疫证明的禽类冰鲜产品。
四、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新闻媒体要配合做好宣传、教育等工作。倡导广大市民科学消费,购买经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
五、凡在中心城区擅自屠宰(交易)活禽以及销售未经检疫合格的禽类产品或伪造检疫证明等行为,由市场监管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公安分局、卫生健康局等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六、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规定行为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加以劝阻,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本公告自XXXX年X月X日起施行。